公會簡介
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同業協助政令推行,促進同業關係提昇經營層次,發揮團隊精神,增進共同之利益及矯正其弊害,促進業界繁榮,加速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

  •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不動產流通推行住者有其屋。
    二、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三、協助政府對於不動產銷售率、交易價格之調查、統計、研究與國內外同業間資訊之交流。
    四、同業糾紛之調解。
    五、接受有關單位或民眾委託不動產之鑑定評估。
    六、協助推行主管機關所訂定報酬費用收取之標準與方式。
    七、與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及利率之商訂。
    八、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技能培養訓練與業務講習。
    九、反應會員有關不動產經紀業法令之修訂與建議。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業務狀況之調查與廣告、海報張貼之規範。
    十一、關於政令之傳達及社會運動之參加。
    十二、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一、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務,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 、 凡贊同本會宗旨營業地址設籍於外縣市、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行號,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公司執照或台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與負責人身份證影印本,暨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為會員。 前項會員推派出席本會人員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推派,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事、股東、現任職員遴派之,每一會員公司行號以派一至三人為原則,會員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為限。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 依本章第八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本會於每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實施總清查,並通知各會員公司是否重新選派,如未依限期辦理者,視為續派原有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一權,但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另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委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為準。

    第十三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非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負責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公司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提交會員大會議處。

    第十五條 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未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理事長者應予解職。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因欠繳會費遭停權申請復權之公司、行號應補繳欠繳之會費始准復權。
    五、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申請入會者,由本會以專函通知其三個月內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六、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登記機關。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七條
    一、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二、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必要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會務。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擇一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名單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並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名單推薦二名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襄理事務,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設常務監事(監事長)一人,並由監事就監事名單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任選之。

    第廿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決議。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得推薦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選舉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第廿二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四、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五、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六 、推薦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選舉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五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六、依本會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廿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幹事各若干人,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會務;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任免之。 前項聘用會務人員編制、待遇、服務、考勤、退職、退休、撫卹,均依內政部頒訂之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實施。

    第廿八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廿九條 本會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應由理事會於當年全體會員代表中選派之。獲本會前期選派之代表,目前擔任該團體之理監事而任期未滿者,本會應優先續派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卅 條 為表彰卸任理事長對本會之貢獻,新任理事長應提請代表大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創會理事長則聘為永久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二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如理監事因故未能出席,至未達開會人數時,如有候補理監事列席,可依會議規範第五條規定依次遞補,臨時行使該次會議出席理監事之權利。

    第卅七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陸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1 、派一名會員代表公司行號每年繳壹萬貳仟元整。
    2、派二名會員代表公司行號每年繳壹萬伍仟元整。
    3、派三名會員代表公司行號每年繳壹萬捌仟元整。
    三、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徵收之。
    四、特別捐款:依會務需要得依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募集之。
    五、利 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六、其 他:因會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各種會費,因會務所需概不退回。

    第四十條 本會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後)一個月編造報告書,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轉送監事會復核,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清算賸餘之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會或政府所有。

    第四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議決呈准主管機關修改之。

    第四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核備施行。